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化州建总)承包化州市嘉燕悦江府项目(一期)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是广东安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9月21日,四名工人到嘉燕悦江府(一期)九号楼裙楼露台进行防水施工。14时20分许,工人吴国新在铺设露台临边的一块防水卷材时,采用弯腰后退方式铺设卷材,在临边处涉足从露台跌落到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化州建总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并赔偿经济损失108万。根据《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州市嘉燕悦江府项目(一期)“9.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复函》(化府办函〔2024〕30号)及附件《化州市嘉燕悦江府项目(一期)“9.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我局落实该报告的有关事项,报告对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事故责任认定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嘉燕悦江府(一期)九号楼裙楼露台防护不足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水作业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我局对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条第二项;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条第二项;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对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处5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化州建总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法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